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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5.公务员在岗位轮换前应对其进行考核或公务审核,重点是检查其履职期间依法办事、廉洁守纪的情况。
  6.公务员轮换离岗前,应由所在单位领导人员及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公务员进行公务交接。轮换的公务员应按规定期限到任。
  (四)挂职锻炼
  行政机关应有目的地定期或不定期选派公务员,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一段时间,学习锻炼。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培养公务员的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每年选派适当数量的公务员到相应的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重点是需要加强培养的各级领导职务的后备对象,以及担负较重要业务工作而需要充实经验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
  市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全市范围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事业单位或市外其他地区挂职锻炼。
  2.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挂职锻炼,原则上可到相应的基层企事业单位挂任领导职务。一般安排相应级别的副职,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时间为一至二年。
  3.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和级别、工资、福利待遇。
  4.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挂任单位应按其挂任职务,分配其实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挂职公务员参加挂任单位的政治生活,挂任领导职务的,参加同级领导班子的会议。挂职公务员接受挂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由挂任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材料送派出机关存档。并按考核结果报领奖金。
  5.挂职公务员的派出机关应经常了解挂职公务员的情况和表现,定期听取本人汇报,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监督。对在挂职期间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未改进的公务员,派出机关应将其招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市政府各部门自行选派公务员到企业和到市外单位挂职锻炼,属正副处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核准,科级以下职务报市人事局备案;选派公务员到市内基层单位挂职,属正副处级和正科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各区选派公务员到市外单位和选派正副处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7.公务员挂职锻炼结束前,由派出机关会同挂任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考核,形成书面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个人工作资历的记载和任用的参考材料。公务员挂职锻炼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如本人要求留在基层且基层又需要的,组织上应予支持,并作出妥善的安排。在挂职期间表现出色的,可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三、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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