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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1.副局级以上公务员转任,按市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正、副处级公务员跨部门在市属机关部门之间或市属机关与区之间转任,由接收安排的部门(区)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调出和接收双方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动,并按任免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区的正副处级公务员在区与区之间跨区转任,由两区按管理权限协商确定,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但从宝安、龙岗区向特区内转任的,须报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科级以下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协商,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4.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本部门(区)内同一职务系列转换职位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按任免程序审批。但其中属市政府各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的,须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管理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5.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应符合所规定的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不同职务系列的转任,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6.由市政府和市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直接决定的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事前通知调出和接收双方部门,并征求意见后,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7.转任的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公务交接,按所规定的期限到任。
  (三)岗位轮换
  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在直接行使执法、审批、监察权力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区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实行轮换的职位,并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机构、职位和职能变动,也应按此规定及时予以明确。
  2.属于领导人员的轮换,按市委(深发[1997]2号)批转的《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他列入轮换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应调整岗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提前进行轮换。有以下原因之一,报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可暂不轮换:
  (1)岗位专业性强或工作难度特别大,暂无适合接替人选的;
  (2)任职人正在执行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而他人难以接替的特殊工作任务的;
  (3)受职位的限制,在本部门内部交流和跨部门交流确实有困难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岗位轮换,如在工作机构之间调整职位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分工的形式轮岗。
  4.公务员岗位轮换的审批、备案和有关手续的办理,按公务员转任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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