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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3)从市外公务员中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从市内其他机关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4)正、副处级公务员调出市政府机关的,由各部门审批后报经市人事局核准,调出区机关由区委、区政府批准。科级以下公务员调出,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3.调任的程序和手续
  (1)公务员调入
  市机关各部门和区审批的调任人员,由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按权限审批和备案。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或审核)注2(注2:此处原文为: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
  ②向市人事局提交调任报告、《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本人人事档案(属市内事业单位的送交任现职务的任职审批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拟调任职位的说明书(复印件);
  ③市人事局审批同意(或审核备案)后,市属机关由用人部门、各区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及任职手续。
  调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深人发[1996]19号)的规定确定。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调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属个人要求调出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由组织决定其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征求本人意见;
  ②所在部门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
  ③按规定权限审批;
  ④经审批同意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办理其公务交接、审计或公务审核(有需要者),清退公物和公务员身份证件后,再办理调出手续。
  市、区政府及人事部门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直接决定的调任,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与接收单位协调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调入、调出的有关手续直接办理。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不改变职务级别的前提下,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内正常的岗位调动,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转换职位任职以及在行政机关内跨处室、跨部门、跨区调动。
  公务员转任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或者由部门之间协商决定。公务员个人有正当理由,也可向组织申请转任。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职位管理规定和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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