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交流是涉及人员变动和使用的敏感性工作,实施中应根据需要征求下级组织和个人意见。各级机关和每个公务员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上级管理机关和所在部门按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维护人事政令的严肃性,保证交流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交流方式
(一)调任
行政机关从市内外企业和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选调人员任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以及从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工、青、妇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其他机关)调入人员,或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均属调任范围。
1.公务员调任,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公务员调入
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空缺和用人需要,可以从我市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调公务员。从本市选调有困难的,经申请市外调干指标,也可从市外选调。
各部门出现副处以上职位空缺,应先从内部调整,调整有困难或确实需要的,予以选调补充,但处级(含副处级)非领导职位一般不从机关外调任。
选调公务员,应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批准机关根据需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从市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内企事业单位调任的,原则上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符合我市从市外调干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调任公务员,应经严格考核(从市外调任的还须考试)择优选调。
调任公务员原则上不提升职务安排。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因机构撤并、编制裁减和实行回避,在机关调整安排确有困难的,或因本人不适应行政机关工作,所学专业在行政机关难以发挥作用的,以及有其他合理原因,所在部门和上级任免机关可将其调离行政机关,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任职。
公务员有正当理由并有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也可调出行政机关。
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待遇,由接收单位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安排任职和确定工资待遇。
2.调任的批准权限(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2、调任的批准权限
(1)正、副局级公务员调任,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2)正、副处级公务员的选调,由市人事局批准。其中市属行政机关在市内其他机关和各区在市内其他单位且户口在特区内的人员中调任的,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向市人事局备案,从宝安、龙岗两区调往特区内需迁入户口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