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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深人发[1997]40号)

各区,市直各办、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

  为严格、规范地实施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实施。交流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政策。交流中所涉及的任职时限、交流方式、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任免手续、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计划、讲实效。交流应按制度化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务员的交流作好年度规划,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交流方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要注意人员交流调整与业务的衔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任人唯贤、公正合理。交流应从有利于培养、爱护和选好用好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和能力出发,与合理用人、优化队伍配置一致。各级领导决定人员交流调整时,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得利用交流,在用人上搞排斥异己、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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