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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8日)废止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3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23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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