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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2004-2006)3年规划的通知

 (三)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多方联动。在城市社区,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社区的消防建设和综合治理,营造多方联动、共驻共管的良好氛围。驻区居民要积极参加社区消防民主管理、监督、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维护社区消防安全。在小城镇,各驻镇单位在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小城镇合同制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推动我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提高城市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实现城市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要求,根据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消防组织建设
  (一)成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配备消防专职人员。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三)建立社区消防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联防等综治队伍,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站,将消防与综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防火宣传、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在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不能到达,并且建有或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地区要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志愿者消防。
  二、社区消防设施建设
 (一)配备公共消防器材。
 1.社区应有专门的公共消防器材室,内设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社区重要部位设立消防器材箱。在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关于“小型消防站”的要求建立志愿者消防站,购置消防装备。
 2.消防器材箱内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其配备数量: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户至4000户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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