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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2004-2006)3年规划的通知

 2.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对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发挥作用。
 (四)全面普及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
 1.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投资完善当地公安消防站的教育设施,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并向社会开放。
 2.城市社区要建立消防宣传队伍,充分利用文化站、社区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社区宣传栏、文化橱窗等阵地,经常向社区居民,特别是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经营场所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法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常识,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基本要领。
  三、工作要求
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将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要严格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规划的审批,高起点,严要求,一次性规划好。要建立保障机制,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加大消防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建立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并作为考核标准,经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每年3月,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 (二)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建议。要具体指导、帮助城市社区和小城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制度,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队员,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消防站要结合“六熟悉”和灭火预案制定、实地演练等业务工作,深入社区开展防火宣传和一般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专兼职民警和社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及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建设部门要为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严把建筑设计和建设关,提高建筑的综合防灾能力。要突出重点,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把小城镇消防规划作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编制规划时,要根据火灾发生的新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在城镇旧区改造规划中,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间距达标。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在各个层次的规划中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安全措施,把小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执法检查范围,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执法监督检查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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