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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2004-2006)3年规划的通知

 3.今后上报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凡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达不到要求的,各级政府不予批准。
  (二)全面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
 1.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社区内要有专人负责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积极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站或志愿消防站。城市社区要依托现有的保安、联防等综治队伍,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站,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在离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不能到达,并且建有或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要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志愿消防站。志愿消防站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关于“小型消防站”的要求,由当地政府、驻区单位共同投资。2004年,2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站,10%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者消防站;2005年,5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站,30%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者消防站;2006年,8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站,80%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者消防站。
 2.加强社区消防制度建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和落实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社区消防站工作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和警示制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3.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依托社区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值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配有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逃生自救和应急照明等器材的消防器材箱,安排专人负责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4.2004年,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分别建设消防示范社区2-4个;2005年,30%的社区消防建设达到标准;2006年,80%的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达到标准。
 (三)大力加强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 1.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创建合同制消防站。由当地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参照企业建立专职消防站的标准,购置装备,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并给付工资和劳保,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积极鼓励企业建立专职消防站,大力发展群众义务消防站。2004年,各设区市要建设一个小城镇合同制消防站和一个群众义务消防站示范工程;2005年,30%没有公安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的重点镇要建立合同制消防站,50%建制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站;2006年,60%没有公安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的重点镇要建立合同制消防站,全省所有建制镇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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