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注册资本,应予核准登记,不再查验进帐凭证。
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比例不受限制,由股东协商确定。
(二)放宽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四、改革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除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申请核定,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商业企业可核定“国内贸易”、“商业批发、零售”。
企业从事经营不属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即使营业执照未列明,也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需批准的专营专控商品、项目,须在营业执照上具体列明。
五、简化部分登记文件
(一)住所(经营场所)文件。申请人只需提交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二)股东身份证明。除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的人员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国内居民身份证申办企业,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注册地暂住证明。
(三)任职文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已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任职事项的,可不再提交任职书。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资金自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逐步实行投资领域公平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对外承诺,除国家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凡对外开放的项目,应当对内开放;凡对公有经济开放的项目,应当对民营经济开放。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允许国内经营者投资,鼓励平等竞争。
八、鼓励连锁经营
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的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