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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本着市场准入要“宽进严管”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限制发展行业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前置审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消。
  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改核“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50%,余额1年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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