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本着市场准入要“宽进严管”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根据《
公司法》第
八条、第
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限制发展行业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前置审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消。
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改核“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50%,余额1年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