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明确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 深人发[1997]4号)
各区、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申诉工作,保证考核客观公正,现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申诉控告和人事仲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申诉的对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确认在本年考核中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而有失公平的,或考核结果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而本人确有理由认为不公正的,均可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和申诉及仲裁。
二、受理申诉的责任范围及程序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受理的责任范围、办法和程序:注1(注1:此款原文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受理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两级申诉一级仲裁的原则划分,其办法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