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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失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限届满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设置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点)。
  三、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一)登记审核阶段(2003年5月底前)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对收费公路项目及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市、县(区)所属的普通公路收费站(点)(含转让经营的收费站)进行全面登记;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直(代)管的收费站进行全面登记;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所管理的收费站进行全面登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市已汇总登记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按收费还贷、收费经营两种类型进行审核后,提出本辖区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含撤销、合并等)意见,于5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纠风办、省减负办、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公路管理局对各自登记的收费站(点)于5月10日前报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
  (二)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6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对验收合格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并由省交通厅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政府集中公告。各收费站(点)均应公布批准设站的文件、收费项目、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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