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
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17日 闽政办[2003]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国减负办〔2002〕11号)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为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有些收费站(点)尚存在设置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甚至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尽相符等问题。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迫切需要,是对我省“三条战略通道”建设部署的具体落实,是营造良好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规范管理,遏制公路“三乱”现象,提高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降低收费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全省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已设置的收费站(点),均应纳入清理整顿的范围。具体包括:交通、城市建设部门为归还贷款或有偿集资而设置的收费站(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