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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的辞退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支付的辞退费一次性划拨到被辞退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在办完有关手续后,所在单位应按标准发给辞退费,并开具《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辞职辞退人员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住房按深圳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职工离开原产权单位已购福利商品房的补差规定》(深房改[1994]9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所在单位不予发放辞退费。
  第二十八条 辞职辞退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10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其国家公务员工作证、医疗保险证等有关证件由所在单位收回,并交还原发证机关。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并通知本人到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机构或任何个人不得保管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具体管理办法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发[1994]1号)执行。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后,由该中心根据审批机关的辞职或者辞退通知书及住房处置证明发给《辞职证明书》或《辞退证明书》,作为求职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退人员重新就业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工作介绍信和转递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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