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第十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审批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市(区)住宅、房管部门;
(三)所在单位会同市(区)住宅、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被辞退的公务员的住房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申请呈批表》、《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呈批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关保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善后事项
第十八条 公务员辞去所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转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行政机关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十九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自正式批准辞职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可以另谋职业,但3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以下简称辞职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被辞退的公务员,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五、六、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的70%;自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 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