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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同时抄送市(区)住宅、房管部门。
  (四)所在单位会同市(区)住宅、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辞职人员的住房处置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审批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第三章 辞退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而拒不参加离岗培训,或培训合格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培训不合格的,以及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纪行为的;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下列所列情形的,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满20年的;
  (三)在消防、防暴、刑侦、缉私等特殊岗位工作10年以上,或因公致残,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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