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公务员。
第三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要严格掌握政策,贯彻慎重、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五)(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权限为: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二)任处级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各区、市直各部门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审批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
第九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