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18日 深人发[1995]61号)
各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市直属学校:
现将《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
为了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任用、晋升和奖惩提供依据,根据《
教育法》、《
教师法》和《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深人发[1995]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的意见。
一、考核实施范围与组织管理
(一)考核的实施范围
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职务、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学校行政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均实行学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