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 深人发[1995]56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和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及发放办法作如下调整。
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5年度开始,其年度考核奖金调整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实行学年度考核的人员以6月份的工资额)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工资额包括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月奖金,不含教龄津贴、警衔津贴及其他津贴和生活补贴。注1(注1:此处原文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
一、(此条废止)注2(注2:为:一、“基本工资”计算含义: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作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