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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凡属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委任职务,可聘任职务,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拔任用:
  (1)正在接受行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受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三)免职或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或解聘:
  (1)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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