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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来源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核拨经费类单位可参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注2(注2:此款原文为:(1)财政全额拨款的为第一类事业单位(简称为一类单位,下同);
  (2)财政补差的为第二类事业单位;
  (3)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第三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类单位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二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三类单位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实行政事分开,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使其责、权、利相一致,同时加强监督。
  此处修改主要是将事业单位的类别名称具体化,即一、二、三类分别改为: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下同,不再重复注释。)
  事业单位的类别含今后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据市编委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本意见的分类原则确定。注3(注3:此款原文为:名单见《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附后)。)
  二、职务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名以上30名以下的,可设1至2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30名的,可设2至3名助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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