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
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 深人发[1995]51号)
市直各办、局,各区人事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逐步使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的意见。
一、管理与分类
已经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注1(注1:此款原文为:已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