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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由其主管上级或指定专人组织,被测评人在接受测评前应向参加测评的公务员作述职报告,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下属公务员不足3人的,可不按以上方式测评,由考核人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法进行。
  (三)主管上级鉴定。由主管上级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职责、任务、要求以及平时考核情况,按以下步骤作出鉴定:
  1.审核被考核人的全年工作记录;
  2.按考核内容对其德、能、勤、绩分别作出鉴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年度考核等级。鉴定时应听取群众意见和副职领导的意见;
  3.据考核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包括对被考核人优缺点的评价,就其业务训练、工作等需加强的方面提出意见;将以上考核鉴定结果记录于《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并与被考核人见面及面谈。谈话情况及本人意见均应记入《年度考核鉴定表》中。
  (四)部门行政首长审定。由部门行政首长根据被考核人主管上级的考核结果,参考民主测评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审定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等级。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调任和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告知原派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接受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凡在考核年度中受纪律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把握: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
  (3)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留党察看、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如第2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或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如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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