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实施范围和组织管理
按本细则进行考核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区直行政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公务员。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职务和区行政机关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考核,按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其考核工作由市、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时,各部门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协助部门行政首长组织考务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考核委员会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即自行取消)。市、区人事局负责全市和本区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其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职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的表现;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三、考核等级和标准
凡在行政机关工作半年以上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评鉴,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级。
德、能、勤、绩单项评鉴结果的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德、能、勤、绩综合评鉴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