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7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
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深人发[1995]57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有关精神,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作出修改,制定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从1995年度开始,按此细则执行。
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群团机关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列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