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试点县(市)要根据筹款总额,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4、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控制医疗费用。
六、组织实施
1、选择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试点县(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