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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1日 皖政办[2003]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我省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8-10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07年,合作医疗覆盖50%的农村居民;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体农村居民。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外,省、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村集体要对合作医疗给予支持。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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