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局、办的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科级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离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要不断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故增加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把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并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计的时限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13(注13: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举办公务员培训班,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