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二期,下半年举办一期,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各任免机关安排。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参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知识更新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人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一天。)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