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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任职、定级、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一期,主要培训上年度录用而末参加过培训的公务员;下半年举办二期,分别培训当年从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和时间。
  办理初任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本单位应训的公务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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