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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 深人发[1997]69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注2(注2:此段原文为: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注3(注3:此段原文为:根据粤人培[1997]31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一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起,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的考核登记情况,需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考核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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