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宝安、龙岗两区的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特区,需迁移户口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原经宝安、龙岗区(含原宝安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两区的,须经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原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调入宝安、龙岗两区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干部调入特区需要迁移户口者,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方能调出;不需迁移户口者,由其在特区的主管部门批准。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处以上领导干部从宝安、龙岗两区交流到特区内的,无需两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三、为鼓励特区内的干部到宝安、龙岗两区工作,原有特区户口的人员和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到两区工作,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户籍去向。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为鼓励特区内的干部到宝安、龙岗两区工作,原有特区户口的人员和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调入或分配到两区工作,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户籍去向。因工作需要调回特区工作,不受服务时间限制。)
四、宝安、龙岗两区的干部,凡进入特区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须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录用或调任通知书,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地处宝安区域的市光明华侨畜牧场的干部调入特区工作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 深人发[1999]27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根据《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人才引进材料过程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的人员一律不得调进。
二、凡申报人才引进材料,均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加盖意见。
三、凡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须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双胞胎除外),并出具《申请二孩审批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结扎证》;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
(三)再婚家庭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离异或丧偶的,除按已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死亡报告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凡属已婚女性(40周岁以下)调进,必须到深圳市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妇检。
五、凡已婚并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含双胞胎)的,均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龙岗、宝安两区可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
六、(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六、干部(女性)在调动和入户期间已怀孕并在原户籍地领取《生育证》但尚未生育的,须在入户后到户籍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换领《生育证》。)
七、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录用国家公务员(非深圳户籍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
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18日 深人发[1999]41号)
各区人事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
近来,个别单位在申报人事计划和人才引进时存在上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档案管理不严,甚至提供假材料、假证件、假档案等问题。为规范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材料报批程序。申报材料、携带和传递档案的工作均须由本单位专职人事干部持《人事立户登记证》办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一律要回避。
二、要严格规范材料填报格式。各单位人事干部要按照各项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有关报表,并认真审核有关的审计、鉴定材料、各种证件和干部档案。
三、要严格执行领导签署制度。所有报批材料须由人事干部和其主管上级按规定签名,单位法人代表还须在专题报告或呈报表上签署,为此,各单位均须向市、区人事局(无人事计划单列的单位报市、区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签名和单位人事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四、要严格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干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重要的文件,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整理和转递干部档案;不具备保管资格或条件的单位应将干部档案移交上一级单位管理。
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教师专业水准的考核工作。为了保证调入医务人员和教师的质量,卫生、教育系统拟调专业人员,均须提供本系统或本单位的业务部门考评意见,并由主考人签名。
六、各单位今后办理有关业务均须执行上述规定。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将不予受理;如查实个人在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调入,并通报其原工作单位;如查实调入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办理有关业务。注(注:此条原文为:六、各单位今后办理有关业务均须执行上述规定。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将不予受理:如查实个人在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调入,并通报其原工作单位:如查实调入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人事计划单列资格,停止办理有关业务。)
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
驻深圳市军队现役干部家属随军调入我市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年12月13日 深军转[1987]39号)
各有关单位:
接收安置好部队现役干部的随军家属,是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干部和工人调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市委领导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驻在深圳市辖区内的人民解放军部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边防部队。
二、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须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条件,即副营以上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并须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我市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或户口迁入的机构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
四、办理随军家属调进的程序:
(一)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出商调函,并办理全部商调材料;
(二)部队组织向地方联系接收单位;
(三)将商调函等材料送地方接收单位审查;
(四)安排随军家属必须统一送市军转办审核,再分送市、区有关部门审批。
五、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遵循就地就近的原则。属特区内驻军干部的家属,原则上在特区内安排工作;宝安、龙岗两区驻军干部的家属,由两区安排工作,其中个别专业技术干部,在两区难以对口安排的,可在特区内安排。
六、随军家属犯有严重错误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不符合调入本市条件者,原则上不予调进。
七、随军家属的调动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尽可能协助解决,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八、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时,应严格按此规定办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属于部队干部参与作弊的,将情况及时通报部队,并建议部队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深人[1991]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科技人才,促进特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市今后将逐步设立博士后研究站。为及早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4号),结合特区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博士后期间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第一期博士后科研工作(第一站)和第二期博士后科研工作(第二站)期间的工资标准,分别定为特薪21级和24薪级。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后,在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继续按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在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三、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市人事局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第二条规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15薪级);如发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21薪级)。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站工作期间,其工资、奖金和补贴,由财政拨款支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由接受单位按上述规定予以落实。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进
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5日 深人发[1993]20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和驻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使调进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套级系统化、规范化,便于实际操作,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深府[1987]1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历年来关于调进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制定了《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
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套级系统化、规范化,便于操作,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深府[1987]1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历年来关于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一系列具体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特区外各单位和特区内企业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套级,也适用于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以及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和转正的工资定级。
第三条 调入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基本原则是:按本人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岗位)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在行政岗位上工作的,执行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分别执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工人则分别执行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干部报到之前,将其调入后拟安排的职务、工资待遇等情况通知本人。调入后,应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和工资套级;需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级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
第二章 行政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
第五条 调入后任局长、副局长职务的,按其调入前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套入特区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六条 调入后“平职”安排为副科长(副主任科员)至处长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七条 调入后安排的实际职务低于调入前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审核其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八条 特区内外企业单位聘任制干部及没有确定行政级别的企业干部(指原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者),凡任职手续完备,符合逐级晋升要求,于1987年5月底止任职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5月31日前算;如1987年6月1日后任职才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6月1日后算。调入单位确定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任职时间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九条 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照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入。即:原行政24、23、22、21、20级及以上,分别套5、7、9、12、15薪级。不是执行行政工资级别的人员,可先将原工资级别对应相似行政级别,然后再与特区工资薪级平套(见附表1)。
第十条 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其定级工资套入。即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定5薪级;大专毕业生定7薪级;本科毕业生定9薪级;“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没有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定12薪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定12薪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定15薪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和第二站分别定21薪级和24薪级(见附表3)。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其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3执行。
第十一条 调入的行政干部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套入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二条 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人员),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人员工资级别,分别套入特区高级、中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
第十三条 1983年9月1日后在原单位评聘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深府[1987]169号的附表分别对应套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起点薪级。
第十四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职务的,可以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选择行政职务工资薪级的,按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选择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的,按专业技术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级别,对应套入特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其转正定级工资套入(见附表3)。
第十六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套人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四章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七条 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2号执行,即按其转业后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副团以上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其转业后在特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转业前在军队的任职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即:1987年5月31日前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9、23、27、32薪级;1987年6月1日以后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5、20、24、28薪级(见附表4)。
1990年以后(含1990年)在我市安置的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如符合条件作低一职安排的,其工资套级如下表:
┌──┬──┬─────────────────────────────────┐
│军队│地方│ 任职时间 │
│职务│职务├───────┬────────┬────────┬───────┤
│ │ │1987年5月31日 │1987年6月1日—87│1987年12月1日— │1990年7月1日—│
│ │ │前任职的(已含 │年11月30日任职的│90年6月30日任职 │1991年12月31日│
│ │ │88、90、92年升│(已含88、90、92 │的(已含90、92年 │任职的(已含92 │
│ │ │三级) │年升三级) │升二级) │年升一级) │
│ │ ├───┬───┼───┬────┼───┬────┼───┬───┤
│ │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
│正师│副局│ 36│ 490│ 35│ 479 │ 34│ 468 │ 33│ 457│
├──┼──┼───┼───┼───┼────┼───┼────┼───┼───┤
│副师│正处│ 35│ 479│ 31│ 435 │ 30│ 425 │ 29│ 415│
├──┼──┼───┼───┼───┼────┼───┼────┼───┼───┤
│正团│副处│ 30│ 425│ 27│ 395 │ 26│ 385 │ 25│ 375│
├──┼──┼───┼───┼───┼────┼───┼────┼───┼───┤
│副团│正科│ 26│ 385│ 23│ 355 │ 22│ 346 │ 21│ 337│
└──┴──┴───┴───┴───┴────┴───┴────┴───┴───┘
(二)在军队任正营以下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78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等级对应特区职务工资薪级套入;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定级工资对应套入(见附表4)。
第十八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特区外安置后,再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下列情况确定职务工资:
(一)在特区外安置后其职务一直未变动的,调入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二)在特区外安置后提升了职务的,调入后根据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分别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第五章 工人的工资套级
第十九条 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即:原工人工资2、3、4、5、6、7、8级或相似级别,分别套入特区工人岗位工资4、6、8、11、14、17、21薪级(见附表5)。
第二十条 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本人转正定级工资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
第二十一条 调入的工人,如参加工作满五年,调入后按上述办法套级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6薪级的,可按6薪级执行。
第六章 关于各类人员调入后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各类人员调入后的职务(岗位)工资薪级的基础上,还应根据1987年以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年度正常晋级增资文件的规定,对照各人的具体情况,符合哪个年度晋级增资条件的,就补办哪个年度的晋级增资手续,补办的晋级增资额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调入人员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对调入人员原奖励升级工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其原奖励升级工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承认:(1)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2)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3)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4)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优秀教师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5)国家行政机关按当年工作人员总数2%的指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
不属上述范围的原奖励升级工资,调动后只保留在本人档案内。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予以承认的原奖励升级工资,按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没有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调入后又是平职安排的,原奖励升级可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二)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已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指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调入后高于原职安排的人员,鉴于原奖励升级工资在提升职务时已列入职务工资基数,故此,原奖励升级不能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