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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3.申请赴美国留学需提供IAP—66表复印件二份;申请赴日本留学需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二份。
  4.在外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供前次所批复报批表的复印件二份。
  五、填写材料注意事项
  (一)在填写《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时,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清楚。在“政治审查”一栏中,单位主管领导要写出具体政审意见,特别要反映出留学人员在“文革”中的表现和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和《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中各项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并不得涂改。
  (三)出国留学人员确需途经香港停留的,应在《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中申述理由,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由派出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按照“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的有关内容商议签定,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签定协议时要注意:第二条中的“身份”为“单位公派”;第六条中不要出现“自费”、“工资停发”的字样,国内工资可以暂时停发,待回原单位工作后补发;第十四条中对乙方违反协议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协商,选择其中具体条款或另行商定内容作为约定,但必须具体化。
  (五)上述各表格和“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可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领取。
  六、上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公派留学要求的材料,将退回各报送单位。
  (二)凡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的材料,应至少提前3个月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申请赴其他国家留学材料,应至少提前2个月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全额和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下达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16日 深职管办字[2000]2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对我市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下达办法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仍按《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深职改字[1995]01号)中规定的结构比例确定,但不再按编制数内实际在岗人数下达,改为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内专业技术人员数,对照结构比例计算出高、中、初职数后一次性下达。今后如有机构升格、增编等情况,可另行申报职数增核手续。职数一次性下达后,各单位要按照“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注意控制使用聘任职数。
  请有关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文件,到我办办理职数下达手续。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
          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4日 深职管办字[2000]8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
  为做好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工人身份或原为干部身份改为工人身份由市劳动部门调入,或由市公安部门迁户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办受理职称审核手续;
  二、在我市外参加了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已领取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其报考时资历不够,但到我办申报审核时,资历年限已达要求,我办予以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重新确认授予资格时间;如资历年限尚未达到要求,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23日 深博管办发[2000]1号)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各分站:
  为吸引、鼓励符合做博士后条件的人员到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博管发[199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凡到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可办理入户手续。现将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办理进站手续的拟迁户人员,各分站需向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分)站,联合招收单位(流动站)和博士后本人三方签署的关于入户协议;
  (二)全国博管办或联合招收单位(流动站)出具的入站通知;
  (三)博士后进站入户审批表;
  (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以上材料经市博管办审核后,发给入户通知、进站通知、入户指标卡等,由分站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现在站博士后人员,如要求入户,可补签有关入户协议,另行办理入户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
             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 深博管办发[2000]2号)

各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
  今年初,我办根据市政府决定向在站企业博士后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一次性地发放了生活补助费。这一措施,较好地解除了企业博士后人员后顾之忧,有利于其更加专心致志地开展科研工作,受到设站企业和博士后人员的欢迎。但根据我市几年来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发现在站博士后人员中,由于某些原因,存在个别中途退站或不能顺利进行出站评审的情况,为使生活补助费真正用于实处,鼓励、支持在站企业博士后人员积极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现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进站发放调整为通过中期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后发放。即:各在站博士后人员通过中期考核后领取第一年的生活补助费;通过期满出站评审后领取第2年的生活补助费。
  二、申领办法:各分站在博士后人员已通过中期考核或期满出站评审后,持申领报告连同专家考核评审书面意见,向我办申请生活补助费,经我办核准后,即予以发放。
  特此通知。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
          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1日 深职管办字[2000]3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府[200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及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及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动人员(含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及换证
  根据人事部“职称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要求,从省内外拟调及已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原单位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对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换发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以调令发出前档案记录为准。调令发出后,未经我办同意,自行回原单位参加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审核。
  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通过市职称管理办公室鉴别。
  (一)拟调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
  1.需报送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报送:专业技术档案(无专业技术档案者,需审核人事档案),其中应包括中、高级评审表、高级任职资格通知书(或批文)以及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均需原件)。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报送: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审查表,中、初级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均需原件)。
  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者需报送的材料: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审查表,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必要时,须审核拟调人员技术或人事档案。
  2.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合格后,出具《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作为商调材料之一报各级调配部门。
  (二)已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换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换
  需提交广东省人事厅制发的《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二份、高级评审表复印件、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复印件、大一寸照片一张,由市职管办将上述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换证书。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换
  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市职管办开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复印件、小一寸照片一张,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核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换证。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凡分配或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由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分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在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均应通过确认方式取得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予以办理。“五大”即(业大、职大、函大、电大、夜大)一律不能通过确认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注(注:此处原文为:1、凡分配或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由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分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在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均应通过确认方式取得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见习期的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对口技术岗位工作满三个月后,方可办理确认。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予以办理。“五大”即(业大、职大、函大、电大、夜大)及高等自学考试毕业生一律不能通过确认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填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份、《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核准表》。必要时,须验核分配函或调令原件、学历学位证书。确认后,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大中专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区人事局(职管办)、有人事计划单列权的单位确认,其他单位仍按现行代理渠道办理。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 深人发[1993]7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直属和驻深内联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加快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步伐,现就调整我市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引进
  (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引进人员的学历、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民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引进人员的文化、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的条件,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上述单位从市外引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干部家属(含干部和工人),应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引进手续。
  (三)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单位从市外商调干部,可以自行商调和调阅档案,不再由市人事局统一办理。
  (四)各区干部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调出本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审批并办理手续。
  (五)(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五)免予参加调干考试人员,除原规定的以外,具有硕士学位的干部和调入前已结婚干部的配偶,也免予考试。)
  (六)(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六)从市外调进干部的入门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七)(此项废止)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七)企业招聘干部不转入常住户口的,由企业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的需要自行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原单位。
  区属企业和区属内联单位招聘干部,由区人事局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按上述办法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八)(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八)一九九一年后分配到深圳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九)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干部,在驻深内联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二、(出国赴港澳)政审
  (十)异地组团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审,由市人事部门办理。注6(注6:此项原文为:(十)区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
  (十一)(此项废止)注7(注7:此项原文为:(十一)企业员工出国赴港(澳)的政审手续,按《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令第5号)执行。)
  (十二)(此项废止)注8(注8:此项原文为:(十二)首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政审手续,只填报一份《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十三)(此项废止)注9(注9:此项原文为:(十三)区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的“农转非”,由市人事局将指标切块下达给各区,由区人事局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职称评审
  (十四)区及局级事业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经市职管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市职管部门确认颁发资格证书。注10(注10:此项原文为:(十四)区及局级事业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经市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市职改部门确认颁发资格证书。)
  (十五)从市外调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管办审核确认。注11(注11:此项原文为:(十五)从市外调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区、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确认。)
  (十六)企业有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
  五、企业管理人员任免
  (十七)(此项废止)注12(注12:此项原文为:(十七)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
  六、机构编制
  (十八)(此项废止)注13(注13:此项原文为:(十八)市辖各区党政群机构的更名、合并或撤销由各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制办备案。)
  (十九)(此项废止)注14(注14:此项原文为:(十九)区属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或更名、合并、撤销由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制办备案。)
  (二十)(此项废止)注15(注15:此项原文为:(二十)市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更名、合并或撤销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二十一)(此项废止)注16(注16:此项原文为:(二十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的编制(不含新增机构的设立、机构级别及其他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市教育、卫生等部门在计划局批准的规模内按市编委批准的编制比例标准自行核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二十二)(此项废止)注17(注17:此项原文为:(二十二)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化管理,不需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七、工资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考核晋级增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区、市直属和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四)事业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由区人事局和市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兑现工资。
  (二十五)农科一线干部的浮动工资由区人事局审批。
  (二十六)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浮动工资由市卫生局审批。
  (二十七)凡取得“电大”等学历的区属单位在职干部,其学历套工资薪级由区人事局按市的统一规定审批。
  八、其他
  (二十八)在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的各项人事政策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十九)调整人事管理权限后,市人事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
              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19日 深人发[1996]3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和驻深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加强对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在职类毕业生。本通知适用于深圳生源毕业生和本人入学后父母正式调入深圳工作,而身边又无子女,需照顾接收的毕业生。
  二、毕业生可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或职员的录(聘)用考试,被录取后成为公务员或职员。也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审核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在企业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就业。以上录(聘)用干部,需在当年的增干计划内按规定办理。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毕业生可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被录取后成为公务员。也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审核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在企业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就业。以上录(聘)用干部,需在当年的增干计划内按规定办理。)
  三、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省有关部门签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专用派遣证、毕业证、委培合同书,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二)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职员考试的,按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或职员招聘程序和要求办理。
  毕业生在企业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填写由市人事部门印制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随毕业生的派遣证、毕业证、委培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非深圳生源的毕业生还需提交父母调入深圳的调令、户口复印件(验原件),报送市人事局批准,并开具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毕业生在企业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填写由市人事部门印制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随毕业生的派遣证、毕业证、委培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非深圳生源的毕业生还需提交父母调入深圳的调令、户口复印件(验原件),报送市人事局批准,并开具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
  (三)毕业生持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四、毕业生到三资企业、民间科技和私营企业就业的,须按前款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代为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和签订聘用合同书,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其档案可转至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注3(注3:此条原文为:四、毕业生到三资企业、民间科技和私营企业就业的,须按前款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市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代为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和签订聘用合同书,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其档案可转至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五、毕业生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后其流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用制干部在流动过程中,出现待业时,其行政关系和档案可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在一年内重新就业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关系和档案转给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继续作为聘用制干部使用。超过一年没有重新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其聘用制干部身份自行消失。
  七、原系农村户口的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和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八、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按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执行。
  毕业生的职称评定,按国家关于同类人员职称评定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下发前的同类毕业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宝安龙岗
           两区干部调入特区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5月6日 深人发[1997]32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
  根据宝安、龙岗两区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的现状,为促进特区内外的协调发展,现就宝安、龙岗两区干部调入特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区干部的配偶从市外调入,原则上在两区安排工作,个别特殊专业在两区确实难以安排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在特区内安排工作。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为稳定宝安、龙岗两区的人才队伍,凡从市外调入两区工作的干部(含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确属工作需要或因解决夫妻分居要求调入特区内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按原有规定服务满五年才允许调出。两区干部的配偶从市外调入,原则上在两区安排工作,个别特殊专业在两区确实难以安排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在特区内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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