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以上各系列职务按国发[1993]79号附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高级工程师中符合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6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教授的同等待遇。
3.小学三级按国发[1993]79号附表二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 深人发[1996]36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处原文为: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申请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区和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今年七月底前报市职改办,以便及时研究和报省职改办审核,不按时上报的,不予受理。)
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讲师、工程师及相当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中评委会按专业(一般对应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组建,见附表),一个专业原则上组建一个中评委会,不建立不同专业(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中评委会。
第四条 中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设置方案,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中评委会委员名单;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中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专业的中评委会。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中评委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称市职改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设置方案,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中评委会委员名单;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中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专业的中评委会。)
第五条 中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区或单位名全称)×××(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组建中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未组建中评会的专业,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的材料,由市职管办委托省直或就近市对口的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中评委会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中评委会一般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个评审组,评审组由5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凡申请组建中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中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中评委会(拟任)专业(学科)评审组人员名单”、“深圳市中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候选人举荐表”和“深圳市中评委会组建方案”报市职管办。
经批准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市职管办负责管理。评审工作由市职管办统筹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注3(注3:此款原文为:经批准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市职改办负责管理。评审工作由市职改办统筹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经市职管办审批后,报省职管办备案。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但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十条 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一条 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管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管部门负责。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中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漏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由市职管办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中评委会专业分类一览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3日 深人发[1996]47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处原文为: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申请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区和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今年八月十五日前报市职改办,以便及时研究和审批,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初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相应职务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申报人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指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及其相当的技术资格。
第四条 初评委会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不建立不同系列相混合的初评委会。
第五条 初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下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审批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某些市属公司和处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初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职务系列的初评委会。
第六条 初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区或单位名全称)×××(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组建初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初评委会由11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职务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 凡申请组建初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初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初评委会委员候选人举荐表”报市职管办。
经批准组建的初评委会,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经市职管办审批。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但不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6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 初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管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承担初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四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漏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名单、评审讨论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27日 深职管办字[1998]13号)
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各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区职管办: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执行深职改字[1995]1号和深职改办字[1995]5号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性质、特点,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量化专业技术考核指标,在合理设岗,科学考核的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各级职管部门对设岗、考核工作要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鉴于目前一部分单位正高级职数有余,副高或中级职数不够聘用,在不改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允许暂时将一部分未用的正高级职数调用于聘任副高级职务,或副高级职数调用于聘任中级职务。但需调用职数单位要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情况作好预测,不得因调用职数而影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规定下的聘用。各主管部门要对此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三、用人单位申请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时,对编制未满,规模正待扩大的单位,允许其在编制数内以岗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加上一定空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作为申请职数的基数。各主管部门和市、区职改部门对此基数要认真审核,不得超过实际编制数。)
四、各单位要及时做好职数清退工作。在办妥专业技术人员离、退、调、辞及停聘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市或区职管部门办理职数清退手续。
五、对聘任期满且2年内即将不再续聘的,空出职数。根据深人发[1995]33号第四条规定,“本人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不再续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原聘任的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六、允许由外地高校调入我市中、小学任教的具有教学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职管办审核并由调配部门办妥调入手续后,所在单位认为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即可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指标内试聘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试聘工作一年后,可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七、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若调入前已经用人单位考核试用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调入后当月即可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确认通过后,最早起聘时间可从报送确认资格当月算起。
八、在本市当年评审通过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最早起聘时间,可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月算起。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
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注
(注:原文题目为:关于进一步明确1999年
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深职管办[1999]2号)
各区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单位人事部门:
为方便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现对我市申报材料的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市属人事计划单列单位及委托我办代管职称的驻深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送;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职管部门报送;
二、档案关系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分别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报送;
三、除上述一、二条款规定外,其余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由市总商会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上权限报送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深人发[1999]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单位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对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留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现将我市单位公派出国(赴港澳)留学人员审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凡是各单位按计划派出并执行广东省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以及经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对方邀请单位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单位公派计划的出国人员可作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凡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攻读研究生学位、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均须纳入单位公派范围。
二、审批原则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要从“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致力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高级人才。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规定,切实保证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应具有与留学身份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外语条件;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其他各类留学人员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历人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派出:
(1)有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和煽动策划闹事而受处分的;(2)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3)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选派单位一定要遵照在确保政治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业务、外语、身体条件的原则,切实做好选派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公派留学人员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条件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1.市直各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由市直主管委、办、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2.区属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区人事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3.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指标选拔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持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任务批件,其政审和护照需由我省办理的,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4.驻深的国务院部属及各省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原隶属主管部门办理,本局不予受理。
(二)我局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经获批准后,我局将按上报程序返回主报单位。
四、申报主要材料
(一)《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审查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每份均需贴上本人近照(小一寸、正面、免冠、光纸)。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七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五份。
(三)对方邀请单位发出的入学通知或邀请信、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系非中文材料,需将其翻译成中文,经所在单位审核,注明“翻译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含原件)。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赴香港、澳门需一式五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一式二份(含原件)。
(五)《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原件一份(赴港澳不必提交此表)。
(六)单位公函。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需附上单位公函,其主要内容是:首先介绍公派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前往留学目的地、留学目的、科研任务、资金来源以及留学时间等;其次阐述公派的必要性(一式二份)。
(七)其他材料:
1.申请赴香港攻读各类学位的,需填写“有关申请来港就读事宜”一式二份;赴香港进行合作研究的各类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留学人员,需填写“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一式二份。
2.属地方或单位提供资助的,需提供资助证明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如系校际交流和执行其他派出任务的,需提供有关协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赴港澳一式五份,赴其他国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