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定条件,按省人事厅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注1(注1:此项原文为:3、评定条件,按国家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有的《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过于原则不好掌握的,市职改办将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或将标准条件加以量化。)
(四)对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专业职务系列,不再进行评审。
(五)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一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单位组织考核推荐。
(六)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注2(注2:此项原文为:6、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为:高级7—8月;中级4—5月;初级10—11月。经市职改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单位可参照上述安排开展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政府职管部门不再控制其内部职务比例和职数。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2、财政定额拨款(只拨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即财政不再增加拨款)的前提下,其内部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原则由本单位自行确定,所需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三)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及定向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由同级政府职改部门核定高、中级职数。注4(注4:此项原文为: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初级专业技术职数由本单位自行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数,在职数未正式核定前,各单位暂按过去已下达的职务指标数为准,凡有自然减员的可以补岗聘任,凡超职数聘任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资手续,不予增加工资基金。今后,由政府职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视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予以核定。)
(四)凡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注5(注5:此项原文为:4、不再对企事业单位追加下达流动职务指标。)
(五)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此项废止)注6(注6:此项原文为:2、凡财会、审计、统计、建筑、法律、公证、医疗卫生、船舶驾驶及其他责任重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注7(注7:此项原文为: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也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但对于虽有较低一级资格,经考核确能胜任较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的限制予以聘任:对于确有专长,但因学历、专业年限和外语等原因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的限制予以聘任。)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考核聘任制度,要结合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考核标准和聘任条件,严格执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把履行职责的好坏与聘任职务、工资待遇挂起钩来,优秀、称职的续聘,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经考核证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调整岗位(专业),或者低聘、解聘,同时按照“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调整其工资待遇,坚决纠正从事简单工作,却享受高级待遇现象。
(五)对于因专业不对口或因本单位职数限制而低聘和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合理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或者鼓励、支持他们向便于发挥自己专长的行业、单位流动,力求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部有效。调出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新接收单位考核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实行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大措施,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某些政策规定的重大调整,涉及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职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宣传好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释有关政策,教育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适应改革要求;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任人唯贤”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把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一步。
六、过去我市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 深职改字[1995]0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1993年开始,我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职管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和参加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才能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事业单位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较快,需要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数。现就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确定的原则
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确定的原则为:
(一)教育系统根据学校类别,按编制内的在岗教学教辅人员数,采用结构比例确定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
(二)卫生系统根据医院类别,按编制内的在岗医务人员数采用结构比例确定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三)其他事业单位,按其规模、职能及知识密集程度确定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下达办法
根据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数内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数(未满编的按在岗的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对照结构比例算出该单位高、中、初级职务数,减去已聘人数,得出应下达的高、中、初级聘任职数,予以下达。现已超过聘任职数的,保留已聘任职数,不下达新职数,待出现自然减员或增编时再予以核减。
(一)市教育局、卫生局的直属单位,由市局核定后报市职管办审定,再由市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区教育、卫生系统的单位,由区职管办审核后报市职管办备案,由区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市高等院校,由市职管办直接下达。
(二)其他事业单位,凡市各部门所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职管办,由市职管办直接下达到用人单位;区各部门所属的,由区职管办审核后报市职管办备案,再由区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事业单位在市或区职管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各用人单位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评议、推荐聘任人选。聘任方案应在单位内公布,聘任人虽应由聘任单位发文并发给聘书。
(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也可高职低聘。
(四)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2—3年,严格执行年度考核、期满考核,聘期届满后可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或解聘,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解聘。
(五)为有利于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经国家、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和市优秀科学技术专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聘任高级职务,可不占用单位的高级职务职数。
四、聘任职务起算时间和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单位决定聘任的时间为聘任职务起算时间,聘任的下一个月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聘任职务起算时间和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这次聘任时间为4月份,5月份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以后的聘任,单位决定聘任的时间为聘任职务起算时间,聘任的下一个月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五、被解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解聘的,待聘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略)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93、94年取得资格后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的计发1993年至1995年4月底以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办理退休的,1995年5月份起参照该级职务工资计发退休金。
1995年5月1日以后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经我市确认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调入人员退休前未聘任的,不在此列。)
七、今后聘任职数的核定
事业单位规模扩大增加了编制数并在编制数内增加了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内补充了人员,政府职管部门才给予增如聘任职数。减编减员的,也相应核减聘任职数。占聘任职数的自然减员可以补岗聘任。
新建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由政府职管部门核定高、中、初级职数。区的事业单位由区职管部门核定后报市职管部门备案。
八、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领导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职管部门、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亲自抓,要带头宣传和执行评聘分开的职管政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和个人说了算。通过这次聘任,更好地调动广大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为特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各类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和职数控制方案(略)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
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深职改办字[1995]05号)
市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各区职管办: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深职改字[1995]01号),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现将《<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一、核定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一)用人单位按结构比例或职数控制方案计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并填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方案表》和《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报批方案表》。上述两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职管办。注1(注1:此处原文为:其中教育、卫生系统的附表二只报主管部门。)
(二)市、区职管部门核定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根据各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实有专业人员数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方案表》、《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报批方案表》,按照深职改[1995]01号文件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下达办法》核定职数,由市、区职管部门分别发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通知书》。区职管办在下达职数通知书前需将核定的各用人单位的聘任职数报市职管办备案。
二、成立考核聘任工作小组
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成立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聘任工作小组,由行政领导任考核聘任工作小组组长。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成员要按民主程序产生,任期2—3年。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可补选调整。
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成员的条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享有一定的威望,具有代表性。
主管部门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直属单位考核和聘任办法。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考核和聘任工作。受理直属单位考核、聘任工作的申诉。
用人单位考核聘任工作小组的职责:制定本单位考核聘任实施细则,考核、评议、推荐聘任人选给行政领导聘任,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并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度考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表》填写考核意见。受理本单位考核、聘任工作的申诉。
三、聘任、续聘和解聘
单位行政领导在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推荐的人选中提出聘任方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发文和发给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聘,必须由主管部门发文和发给聘书。
聘任期满后经考核称职以上者,经择优,仍被聘任,则为续聘,续聘者仍由单位发文和在原聘书上签上续聘起止时间或发给新的聘书。
年度考核或期满考核不称职者,或虽称职以上而未被择优续聘,或经批准调离原单位者,则需解聘,解聘者由单位发文和在原聘书上注明解聘时间。
四、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兑现审批办法(略)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兑现审批办法
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增加职务工资的,市属单位的,由单位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核准表》(附表五)一式三份,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属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连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通知书》、《资格证书》、《聘书》由单位人事干部到市职改办核准职数,再到工改办办理兑现手续。区属单位的,由各区办理。
被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减少职务工资的,其办理减资手续与上述办理增资手续相同。因工作调动被解聘的专业人员,在新工作单位被聘任的,其工资按调动人员的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深职改办[1995]06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兑现等工作的需要,我们根据国家职称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印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现印发给你们,便于在工作中查阅和使用。
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
┌─┬────────┬─────────────────────────────┐
│序│系列 │ 专业技术职务 │
│号│ ├───────────┬─────┬───────────┤
│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 ├─────┬─────┤ ├─────┬─────┤
│ │ │教授及相当│副教授及 │ │助理级 │员 级 │
│ │ │职务 │相当职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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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学校教师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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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助理讲师 │教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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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级讲师 │讲 师 │助理讲师 │教 员 │
│ │ │ ├─────┼─────┼─────┼─────┤
│3 │技工学校教师 │ │高级实习 │一级实习 │二级实习 │三级实习 │
│ │ │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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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学教师 │ │中 学 │中 学 │中 学 │中 学 │
│ │ │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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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学教师 │ │ │小 学 │小 学 │小 学 │
│ │ │ │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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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验人员 │ │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实 验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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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科学研究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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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技 术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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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济专业人员 │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经 济 员│
├─┼────────┼─────┼─────┼─────┼─────┼─────┤
│ │ │ │高级农艺师│农艺师 │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10│农业技术人员 │ │高级畜牧师│畜牧师 │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 │ │ │高级兽医师│兽医师 │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
│11│会计人员 │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会 计 员│
├─┼────────┼─────┼─────┼─────┼─────┼─────┤
│12│统计人员 │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统 计 员│
├─┼────────┼─────┼─────┼─────┼─────┼─────┤
│13│翻译人员 │译审 │副译审 │翻译 │助理翻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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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体育教练 │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 │一级教练 │二级教练 │三级教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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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
│ │ ├─────┼─────┼─────┼─────┼─────┤
│ │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 │药 师 │药 士 │
│ │ ├─────┼─────┼─────┼─────┼─────┤
│15│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
│ │ ├─────┼─────┼─────┼─────┼─────┤
│ │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
├─┼────────┼─────┼─────┼─────┼─────┼─────┤
│16│新闻专业人员 │高级记者 │主任记者 │记 者 │助理记者 │ │
│ │ ├─────┼─────┼─────┼─────┼─────┤
│ │ │高级编辑 │主任编辑 │编 辑 │助理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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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播音员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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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 审 │副编审 │编 辑 │助理编辑 │ │
│ │ ├─────┼─────┼─────┼─────┼─────┤
│18│出版专业人员 │ │ │一级校对 │二级校对 │三级校对 │
│ │ │ │ ├─────┼─────┼─────┤
│ │ │ │ │技术编辑 │助理技术 │技术设计员│
│ │ │ │ │ │编 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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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图书资料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馆 员 │助理馆员 │管 理 员│
│ │专业人员 │ │ │ │ │ │
│ │文博档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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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海关专业人员 │ │高级关务 │关务监督 │助理关务 │监督员 │
│ │ │ │监 督 │ │监 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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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高级工艺 │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 │工艺美术员│
│ │ │ │美术师 │ │美 术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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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编剧 │二级编剧 │三级编剧 │四级编剧 │ │
│ │ ├─────┼─────┼─────┼─────┼─────┤
│ │ │一级作曲 │二级作曲 │三级作曲 │四级作曲 │ │
│ │ ├─────┼─────┼─────┼─────┼─────┤
│ │ │一级导演 │二级导演 │三级导演 │四级导演 │ │
│ │ ├─────┼─────┼─────┼─────┼─────┤
│ │ │一级演员 │二级演员 │三级演员 │四级演员 │ │
│ │ ├─────┼─────┼─────┼─────┼─────┤
│22│艺术人员 │一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三级演奏员│四级演奏员│ │
│ │ ├─────┼─────┼─────┼─────┼─────┤
│ │ │一级指挥 │二级指挥 │三级指挥 │四级指挥 │ │
│ │ ├─────┼─────┼─────┼─────┼─────┤
│ │ │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美 术 员│ │
│ │ ├─────┼─────┼─────┼─────┼─────┤
│ │ │一级舞美 │二级舞美 │三级舞美 │舞美设计员│ │
│ │ │设计师 │设计师 │设计师 │ │ │
│ │ ├─────┼─────┼─────┼─────┼─────┤
│ │ │ │主任舞台 │舞台技师 │舞台技术员│ │
│ │ │ │技 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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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律 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律师助理 │
├─┼────────┼─────┼─────┼─────┼─────┼─────┤
│24│公 证 员 │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