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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二、交流方式
  (一)调任
  行政机关从市内外企业和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选调人员任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以及从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工、青、妇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其他机关)调入人员,或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均属调任范围。
  1.公务员调任,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公务员调入
  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空缺和用人需要,可以从我市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调公务员。从本市选调有困难的,经申请市外调干指标,也可从市外选调。
  各部门出现副处以上职位空缺,应先从内部调整,调整有困难或确实需要的,予以选调补充,但处级(含副处级)非领导职位一般不从机关外调任。
  选调公务员,应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批准机关根据需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从市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内企事业单位调任的,原则上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符合我市从市外调干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调任公务员,应经严格考核(从市外调任的还须考试)择优选调。
  调任公务员原则上不提升职务安排。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因机构撤并、编制裁减和实行回避,在机关调整安排确有困难的,或因本人不适应行政机关工作,所学专业在行政机关难以发挥作用的,以及有其他合理原因,所在部门和上级任免机关可将其调离行政机关,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任职。
  公务员有正当理由并有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也可调出行政机关。
  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待遇,由接收单位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安排任职和确定工资待遇。
  2.调任的批准权限(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2、调任的批准权限
  (1)正、副局级公务员调任,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2)正、副处级公务员的选调,由市人事局批准。其中市属行政机关在市内其他机关和各区在市内其他单位且户口在特区内的人员中调任的,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向市人事局备案,从宝安、龙岗两区调往特区内需迁入户口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从市外公务员中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从市内其他机关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4)正、副处级公务员调出市政府机关的,由各部门审批后报经市人事局核准,调出区机关由区委、区政府批准。科级以下公务员调出,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3.调任的程序和手续
  (1)公务员调入
  市机关各部门和区审批的调任人员,由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按权限审批和备案。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或审核)注2(注2:此处原文为: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
  ②向市人事局提交调任报告、《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本人人事档案(属市内事业单位的送交任现职务的任职审批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拟调任职位的说明书(复印件);
  ③市人事局审批同意(或审核备案)后,市属机关由用人部门、各区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及任职手续。
  调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深人发[1996]19号)的规定确定。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调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属个人要求调出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由组织决定其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征求本人意见;
  ②所在部门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
  ③按规定权限审批;
  ④经审批同意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办理其公务交接、审计或公务审核(有需要者),清退公物和公务员身份证件后,再办理调出手续。
  市、区政府及人事部门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直接决定的调任,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与接收单位协调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调入、调出的有关手续直接办理。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不改变职务级别的前提下,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内正常的岗位调动,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转换职位任职以及在行政机关内跨处室、跨部门、跨区调动。
  公务员转任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或者由部门之间协商决定。公务员个人有正当理由,也可向组织申请转任。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职位管理规定和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副局级以上公务员转任,按市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正、副处级公务员跨部门在市属机关部门之间或市属机关与区之间转任,由接收安排的部门(区)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调出和接收双方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动,并按任免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区的正副处级公务员在区与区之间跨区转任,由两区按管理权限协商确定,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但从宝安、龙岗区向特区内转任的,须报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科级以下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协商,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4.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本部门(区)内同一职务系列转换职位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按任免程序审批。但其中属市政府各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的,须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管理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5.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应符合所规定的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不同职务系列的转任,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6.由市政府和市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直接决定的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事前通知调出和接收双方部门,并征求意见后,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7.转任的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公务交接,按所规定的期限到任。
  (三)岗位轮换
  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在直接行使执法、审批、监察权力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区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实行轮换的职位,并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机构、职位和职能变动,也应按此规定及时予以明确。
  2.属于领导人员的轮换,按市委(深发[1997]2号)批转的《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他列入轮换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应调整岗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提前进行轮换。有以下原因之一,报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可暂不轮换:
  (1)岗位专业性强或工作难度特别大,暂无适合接替人选的;
  (2)任职人正在执行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而他人难以接替的特殊工作任务的;
  (3)受职位的限制,在本部门内部交流和跨部门交流确实有困难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岗位轮换,如在工作机构之间调整职位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分工的形式轮岗。
  4.公务员岗位轮换的审批、备案和有关手续的办理,按公务员转任的办法执行。
  5.公务员在岗位轮换前应对其进行考核或公务审核,重点是检查其履职期间依法办事、廉洁守纪的情况。
  6.公务员轮换离岗前,应由所在单位领导人员及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公务员进行公务交接。轮换的公务员应按规定期限到任。
  (四)挂职锻炼
  行政机关应有目的地定期或不定期选派公务员,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一段时间,学习锻炼。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培养公务员的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每年选派适当数量的公务员到相应的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重点是需要加强培养的各级领导职务的后备对象,以及担负较重要业务工作而需要充实经验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
  市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全市范围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事业单位或市外其他地区挂职锻炼。
  2.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挂职锻炼,原则上可到相应的基层企事业单位挂任领导职务。一般安排相应级别的副职,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时间为一至二年。
  3.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和级别、工资、福利待遇。
  4.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挂任单位应按其挂任职务,分配其实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挂职公务员参加挂任单位的政治生活,挂任领导职务的,参加同级领导班子的会议。挂职公务员接受挂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由挂任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材料送派出机关存档。并按考核结果报领奖金。
  5.挂职公务员的派出机关应经常了解挂职公务员的情况和表现,定期听取本人汇报,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监督。对在挂职期间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未改进的公务员,派出机关应将其招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市政府各部门自行选派公务员到企业和到市外单位挂职锻炼,属正副处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核准,科级以下职务报市人事局备案;选派公务员到市内基层单位挂职,属正副处级和正科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各区选派公务员到市外单位和选派正副处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7.公务员挂职锻炼结束前,由派出机关会同挂任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考核,形成书面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个人工作资历的记载和任用的参考材料。公务员挂职锻炼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如本人要求留在基层且基层又需要的,组织上应予支持,并作出妥善的安排。在挂职期间表现出色的,可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三、管理监督
  公务员交流是培养任用公务员,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和各区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市、区人事部门要对公务员交流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为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市人事局对实行轮换制度的职位和任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的人事处(科)也应及时掌握本部门轮换职位的任职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实行轮换的建议。同时,由市、区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力量,对实施公务员交流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本意见下发后,对不按要求落实交流制度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由人事部门或者报请市(区)委、市(区)政府予以严肃批评和处理;公务员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将其辞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
             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 深人发[1998]19号)

各区,市直各办、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录用人员,不论其录用前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如何,一律按有关任免规定重新确定职务。任职时间从重新任命时算起。
  二、新录用人员,学历为中专(高中)以下、工龄不满5年的,职务确定为办事员,工龄5年以上或学历为大专以上的,原则上可根据其工作资历等条件,确定为科员以上职务。
  三、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转业军官除外),试用期间,无工作经历的,包括应届毕业生、从社会招考的待业青年等不确定职务。
  四、新录用人员,未确定职务的,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已确定职务的,按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
         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深人发[2000]18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合理使用军队转业干部,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以及当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计划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拔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军队团职或专业技术职务九级(含九级)以上转业干部,采取考核安置办法,经考核符合拟任职资格条件的,按审批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为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营职(含营职,下同)以下转业干部,一律实行个人自愿报名,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中招考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部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对象是: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批准,当年进入深圳市安置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
  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国家公务员,除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所在部队确定为当年转业;(2)符合《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所列举的进深安置条件;(3)符合主考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在部队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3年的不得报考。
  第八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考公务员的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
  第九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的笔试、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面试可由市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市直各部门、区人事局)组织,市人事部门派出考官参加面试和派出有关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考试分数的计算及排序办法按《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1)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任务,对有安置任务和有空编的单位直接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或用人部门向市军转办提出安置转业干部申请并被批准;(2)用人部门根据安置任务和职位要求,向市人事部门上报《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表》;(3)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考简章,并将所有招考职位向转业干部公告;(4)转业干部按照招考简章有关事项报名,用人部门初审和市人事部门复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5)笔试;(6)面试;(7)用人部门组织考核(体检);(8)用人部门根据考试考核情况,择优拟定录用名单;(9)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团体和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30日 深人[1991]23号)

各区注1(注1:此处删去“宝安县”。)、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管)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抓好审核关。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 审核范围包括:(1)1983年9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1985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3)1986年至1990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1991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正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1985年经国家批准的职管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三)1986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1987年3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职管办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六)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八)未按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管办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九)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审核任职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技术职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任职资格(职称)通知书一份。)
  第七条 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职管)部门或区人事(职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职管办审核合格者,由市职管办出具“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
  第九条 凡调入我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持调入人员“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职管办办理确认任职资格和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助师”级和“员”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仍按(深职改字[1990]02号文的通知,调入我市以后再办理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深职改字[1993]1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落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原市政府令第5号,现已修改为市政府令第118号第1件)有关规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起,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分开进行,以严格的评审条件控制评定数量,以严格的设岗控制聘任数量。
  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技术水平,表明其具有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资格不与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专业技术职务,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结构比例和任职期限,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待遇。
  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社会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实际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使企事业单位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体,以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实际工作,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水平和专业工作的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限于国务院已颁布的工程、会计、统计、经济等29个职务系列《试行条件》范围以内,不另行制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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