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结果报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后,于每年的9月份发放奖金。奖金的发放按现行的经费来源渠道。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 深人发[1996]6号)
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列入实施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区人事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务员队伍,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公务员。
第三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要严格掌握政策,贯彻慎重、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五)(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权限为: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二)任处级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各区、市直各部门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审批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
第九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同时抄送市(区)住宅、房管部门。
(四)所在单位会同市(区)住宅、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辞职人员的住房处置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审批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第三章 辞退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而拒不参加离岗培训,或培训合格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培训不合格的,以及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纪行为的;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下列所列情形的,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满20年的;
(三)在消防、防暴、刑侦、缉私等特殊岗位工作10年以上,或因公致残,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第十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审批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市(区)住宅、房管部门;
(三)所在单位会同市(区)住宅、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被辞退的公务员的住房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申请呈批表》、《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呈批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关保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善后事项
第十八条 公务员辞去所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转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行政机关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十九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自正式批准辞职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可以另谋职业,但3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以下简称辞职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被辞退的公务员,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五、六、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的70%;自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 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的辞退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支付的辞退费一次性划拨到被辞退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在办完有关手续后,所在单位应按标准发给辞退费,并开具《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辞职辞退人员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住房按深圳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职工离开原产权单位已购福利商品房的补差规定》(深房改[1994]9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所在单位不予发放辞退费。
第二十八条 辞职辞退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10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其国家公务员工作证、医疗保险证等有关证件由所在单位收回,并交还原发证机关。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并通知本人到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机构或任何个人不得保管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具体管理办法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发[1994]1号)执行。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后,由该中心根据审批机关的辞职或者辞退通知书及住房处置证明发给《辞职证明书》或《辞退证明书》,作为求职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辞职辞退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退人员重新就业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工作介绍信和转递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辞职辞退人员对辞职辞退处理不服的,可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关申诉。
第三十四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或伺机报复。违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刁难申请辞职人员,也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
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深人发[1996]65号)
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各区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学历较高人员的职务晋升问题,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非政府系统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如晋升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定为科员职务,如晋升副科级职务的,须在科员职务任职3年以上。
二、硕士、博士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根据职位要求及本人的德才表现,硕士生可以晋升副科级职务;博士生可以晋升正科级职务。
三、已有两年以上工龄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按照《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可以根据职位要求和本人表现,分别定为副科级职务和正科级职务。
毕业生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必须在职数限额内进行。
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明确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 深人发[1997]4号)
各区、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申诉工作,保证考核客观公正,现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申诉控告和人事仲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申诉的对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确认在本年考核中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而有失公平的,或考核结果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而本人确有理由认为不公正的,均可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和申诉及仲裁。
二、受理申诉的责任范围及程序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受理的责任范围、办法和程序:注1(注1:此款原文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受理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两级申诉一级仲裁的原则划分,其办法和程序:)
(一)申诉对象属于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2(注2:此处原文为:(一)各区凡申诉对象属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本人先向所在考核单位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按管理范围分别向区人事局或区委组织部再申诉;属于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考核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管理范围分别向区人事局或区委组织部申诉。区人事局和区委组织部对以上工作人员的申诉的复核结论,为申诉终结结论。
(二)申诉对象属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先向考核单位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围分别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申诉。市人事局和市委组织部的复核结论为终结结论。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申诉对象属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区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市属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由本人先向考核单位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围分别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申诉。市人事局和市委组织部的复核结论为终结结论。)
(三)申诉对象属于市直事业单位除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先由本人向考核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行政主管(代管)部门申诉,主管(代管)部门的复核为终结结论,其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或人事单列的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考核单位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围分别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申诉,复核结论为终结结论。
(四)工作人员申请复议和申诉,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作出终结复核结论后,上级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如本人对复核终结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的人事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复核终结的,向区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终结的,向市人事仲裁办申请仲裁。
(五)凡按上述责任范围和程序复核的,其复核结果连同申诉人考核鉴定表(复印件)、申诉材料,按分管范围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三、受理申诉的要求
(一)各级受理复议申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复议,原则上应在接到本人申请(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
(二)受理复议、申诉的责任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复议复核工作,凡发现不按要求,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或矛盾上交的,上级机关应予严肃批评和纠正,发现在考核、申诉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受理复议申诉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以理服人,防止激化矛盾。同时要注意向申请人宣传有关考核的申诉知识,避免不按责任范围和程序申诉而干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
(1997年4月11日 深人发[1997]25号)
为加大行政奖励工作的力度,增强激励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励基金。为使奖励基金有计划地运作,保证其效能,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6]181号)的有关规定,对奖励基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奖励基金的用途
市行政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及人事部门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以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经市政府及人事部门批准立项的表彰活动的物质奖励经费。
二、申报行政奖励基金的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报行政奖励基金:
(一)经市人事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对工作人员奖励和直接用于表彰所必须的经费。
(二)各部门开展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立项的系统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活动(一般在2至3年内进行一次),其直接用于物质奖励的经费。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省和国家部门组织评选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活动中,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如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的奖金。
(四)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市政府或市人事部门授予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受奖者的奖金。
以下情况,不能申报行政奖励基金:
(一)市政府组织开展的特殊贡献奖等特别奖励和已设有专项经费的奖励活动的经费。
(二)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立项而自行组织评选的表彰活动的经费。
(三)个人被授予嘉奖的和各部门自行组织评选的单项工作的先进工作者。
三、申报行政奖励基金的程序
(一)实行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计划申报制度。
凡是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各部门名义进行的评选表彰活动,各主管部门应在当年3月30日之前向市人事局申报计划(内容包括奖励表彰项目名称和条件、比例人数、奖励经费、组织方法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省和国家部门组织评选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活动,由主管部门将评选方案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评选,所推荐的表彰对象的材料,须提前五天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再上报,否则不予承认。
(二)已经市政府及市人事部门批准立项和组织评选的表彰活动,如主办单位申请市行政奖励基金拨款,应事先写出专项申请报告,详细列明经费使用项目,并附《行政奖励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报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拨款到该单位。
(三)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被授予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受奖者的奖金,由其所在单位向人事局报送《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到单位,然后发给受奖者。
四、行政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行政奖励基金的管理:市行政奖励基金在市财政局开设专户,由市人事局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监督。
行政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对受奖者发放的奖金、奖品、奖章、证书、奖状、奖杯以及直接用于评选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开展奖励、表彰的组织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下拨的奖励基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撤销追回所拨的款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行政奖励经费申报表(略)
2.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深人发[1997]40号)
各区,市直各办、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
为严格、规范地实施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实施。交流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政策。交流中所涉及的任职时限、交流方式、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任免手续、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计划、讲实效。交流应按制度化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务员的交流作好年度规划,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交流方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要注意人员交流调整与业务的衔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任人唯贤、公正合理。交流应从有利于培养、爱护和选好用好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和能力出发,与合理用人、优化队伍配置一致。各级领导决定人员交流调整时,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得利用交流,在用人上搞排斥异己、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交流是涉及人员变动和使用的敏感性工作,实施中应根据需要征求下级组织和个人意见。各级机关和每个公务员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上级管理机关和所在部门按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维护人事政令的严肃性,保证交流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