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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
  (3)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留党察看、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如第2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或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如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5)凡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特殊贡献,经批准提前解除处分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称职以上等次。注(注:此项原文为:(5)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不定等级)
  五、考核结果管理和使用
  (一)各部门应在年终考核结束当月,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有关报表要求填写考核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其中考核结果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可方为有效。
  (二)《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公务员表现的记载。同时,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资料输入电脑软盘,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为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决定公务员奖惩、职务升降、调整、培训、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办公室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用于奖励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确定奖励标准,按不同考核等级发放奖金。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发奖金。考核奖金由各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核准意见拨发。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诉。公务员确认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考核的有关规定或评价不公正,经向考核人要求纠正而不被采纳,可向本部门考核委员会(小组)、上级人事部门或人事仲裁机关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人事部门,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申诉及复核意见由受理人在申诉人的《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如实记录。
  (二)其他人员的考核。本市行政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细则实施,考核奖金按工资来源渠道解决。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
            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 深人发[1995]51号)

市直各办、局,各区人事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逐步使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的意见。
  一、管理与分类
  已经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注1(注1:此款原文为:已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来源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核拨经费类单位可参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注2(注2:此款原文为:(1)财政全额拨款的为第一类事业单位(简称为一类单位,下同);
  (2)财政补差的为第二类事业单位;
  (3)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第三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类单位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二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三类单位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实行政事分开,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使其责、权、利相一致,同时加强监督。
  此处修改主要是将事业单位的类别名称具体化,即一、二、三类分别改为: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下同,不再重复注释。)
  事业单位的类别含今后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据市编委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本意见的分类原则确定。注3(注3:此款原文为:名单见《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附后)。)
  二、职务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名以上30名以下的,可设1至2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30名的,可设2至3名助理职务。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凡属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委任职务,可聘任职务,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拔任用:
  (1)正在接受行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受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三)免职或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或解聘:
  (1)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2)离职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4)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5)凡采用委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凡采用聘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或任期届满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6)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用人不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或解聘之后,不保留职务级别,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任免审批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助理和党群团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余处级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和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部门领导由市人事局管理。
  1.正副局级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拟任人选,并组织考察,由市委决定,再由市人民政府委(聘)任。
  2.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提名,或由上级人事部门推荐,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由市人事局委(聘)任:其中三类副局级单位的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报市人事局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
  3.一类单位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酝酿产生,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凡属委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任,报市人事局备案。凡属聘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人事局备案。
  二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按上述程序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按逐级聘任原则聘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副处级事业单位(含内设的副处级处室)的正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组织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聘)任。
  一、二、三类单位中属班子成员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提名,或上级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其中属行政班子换届整体配备班子的需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行政首长委(聘)任。
  4.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产生,单位人事部门考察确定任职人选,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事科长、财务科长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任用与本意见任职资格不符的副处级工作人员,需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凡从事单位外调人担任需经市人事局委(聘)任或核准、备案的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调入前需征得市人事局同意。
  凡报审核备案的任职人选,审核机关二十天内无批复,可视为认可,各单位可自行委(聘)任。
  免职审批权限与任职相同。
  (二)任免材料
  各级职务的委(聘)任,需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本意见的任免审批权限,向上级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任免职务请示;
  2.《任免呈报表》;
  3.考察材料;
  4.职数卡;
  任免材料要按本意见要求,如实填写,二、三类单位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要包含任期目标完成的情况。)
  四、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核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签定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单位凡鉴定任期目标的工作人员应以任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其余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制定出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定任期目标的,实行每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任期届满考核,其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日常考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任免权限逐级负责。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意见任免权限逐级负责,其中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事局委(聘)任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属任期届满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学校、幼儿园,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考核奖金按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年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人按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行政首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3.考核结果及管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15%。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考核一年不称职和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均应予辞退。
  各单位应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业务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经费来源渠道发放考核奖金。将考核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本意见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临工、勤杂工。
  各区人事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提出区属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此表废止)(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 深人发[1995]56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和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及发放办法作如下调整。
  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5年度开始,其年度考核奖金调整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实行学年度考核的人员以6月份的工资额)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工资额包括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月奖金,不含教龄津贴、警衔津贴及其他津贴和生活补贴。注1(注1:此处原文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
  一、(此条废止)注2(注2:为:一、“基本工资”计算含义: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作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3.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含国家规定提高10%)、津贴(即按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不含财政部门直接发给的地方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上述除第3款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其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即固定部门)和津贴部分(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比例所计算的数额)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二、奖金的发放办法为:
  (一)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的130%计发奖金。
  (二)考核为称职的,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计发奖金。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参加考核的人员(含考核前已调离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发奖金。
  (四)因调入机关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或因健康原因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按规定参加考核但只作自评,不评定考核等级的人员和考核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当年未受纪律处分的,其奖金发放办法为:按称职的奖金标准,当年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按月计发计算公式:本人12月份或退休前的一个月的工资总额÷12×当年工作月数。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登记表等材料,于月底以前(学校于7月底以前)按归口分别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考核奖金由财政部门凭组织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的审核通知拨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18日 深人发[1995]61号)

各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市直属学校:
  现将《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

  为了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任用、晋升和奖惩提供依据,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深人发[1995]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的意见。
  一、考核实施范围与组织管理
  (一)考核的实施范围
  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职务、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学校行政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均实行学年度考核。
  市、区电化教育馆和中小学教研室教学研究人员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其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的组织管理
  学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1996年开始,实行学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考核前,各部门、单位、学校成立由领导、人事干部、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协助部门、单位行政首长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
  任职期满的考核按任期目标的有关内容及程序进行。
  二、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行职责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对教师的考核,应根据不同类别学校教师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主要围绕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工作实绩等内容进行。
  三、考核的等级与标准
  凡在学校、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考核评鉴,综合评定学年度考核等级。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
  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一般。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合格以上,能、勤至少有一项合格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教育教学效果差。单项内容评价为德、绩其中一项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围绕任期目标责任制,对考核内容和标准作出细化和量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四、考核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用升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和工资。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加强培训教育,视情况调整岗位或予以辞退。考核不称职和两个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应予辞退。
  各单位要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学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并把考核有关材料按规定放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奖金的发放办法
  (一)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额(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月奖金,不含教龄津贴、警衔津贴及其他津贴和生活补贴)的130%计发奖金。注(注:此项原文为:1、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基本工资总额的130%计发奖金(“基本工资”计算含义按深入发[1995]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下同)。)
  (二)考核为称职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额计发奖金。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参加考核的不发奖金。
  (四)因调入工作单位时间不足半年或因健康原因上班时间不足半年,按规定参加考核但只作自评,不评定考核等级的人员和考核前已离退休人员,当年未受纪律处分的,其奖金发放办法为:按称职的奖金标准,以当年实际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按月数计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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