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把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并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计的时限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13(注13: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举办公务员培训班,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实施教学的培训机构将其培训情况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印,参加其它培训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验印,作为其任职、定级、考核、晋升的凭证。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参加离岗培训的公务员,其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注16(注16: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 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统计表(略)
     2.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呈报表(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
           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深人发[1994]10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顺利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深府[1994]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职位分类工作须严格限定在列入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且已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和“三定”工作的单位中进行。实施职位分类的职位包括:
  (一)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中行政领导正职及其以下职位;
  (二)各层次行政非领导职位;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职位。
  对确实不宜公开和明确其职责任务、保密性或机动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暂不实施职位分类。
  二、工作程序
  我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应按准备、职位设置、编制职位说明书、审核、验收等5个环节进行。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的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的审核等工作。该小组可同时作为公务员过渡工作小组。
  2.组织培训本部门的工作骨干和进行全体人员的动员、学习工作。
  3.做好“三定”后职位资料、人员素质等情况的整理和准备工作。
  (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从部门至内设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主要分三步进行:
  1.职能分解。即将“三定”方案中确定的本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逐条分解,根据工作量和相互关联程度,分配到每一个职位。
  2.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工作特点和所处层次。
  3.确定每个职位的职务。领导职务按市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非领导职务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务设置实施细则》(深府[1994]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职位说明书
  每个职位须编制一份职位说明书。编制方法可由职位上的任职人员填写,也可由每个职位的直接领导或职位分类工作小组统一填写。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职位名称:是指每一个职位的称谓。例如:市人事局录用培训处录用工作主任科员。
  2.职位代码:是指每一个职位的代码。由单位名称、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含归口、代管单位)、职位顺序号、职位的职务层次及在该职务层次的顺序等部分组成,其中的单位代码采用市人事编制部门统一下达的代码。其余部分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编排。职位代码的形式为:
  ***——N或X*——(**)——***A或其它
  (1)  (2)    (3)  (4)  (5)
  (1)——单位代码
  (2)——内设机构与下属单位区分码。内设机构为N,下属单位为X
  (3)——下属单位之内设机构代码(无下属单位,此档空)
  (4)——该职位在该单位的自然序号
  (5)——职务层次代码。A为局长、B为副局、C为巡视员、D为助理巡视员、E为处长、F为副处长、G为调研员、H为助理调研员、I为科长、J为副科长、K为主任科员、L为副主任科员、M为科员、0为办事员、Q为其它
  例1:325一N02—068L(K)018
  其中:
  325 是市人事局的代码
  N 是指内设机构
  02 是人事局内设机构中的录用培训处代码
  068 是该职位在人事局的自然序号
  L(K) 是指该职位的职务层次为副主任科员,但可浮动为主任科员。含义是此职位可由上述两种职务的人员担任
  例2:326—X01—(03)—028J06
  其中:
  326 是市劳动局的代码
   X 是指下属单位
   01 是劳动局下属单位劳动监察大队的代码
  (03) 是劳动监察大队内设机构中的监察审理科的代码
  028 是该职位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自然序号
  J 是指该职位的职务层次为副科长
  3.工作任务及职责:指本职位按照职能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职责权限。
  4.工作要求及标准:每项工作任务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任职资格条件: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经历、经验和身体条件等。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能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四)审核
  1.各部门将职位设置方案及领导审定的职位说明书报市人事局审核;区属部门报区人事局,由区人事局在市人事局统一指导下进行审核,报市人事局备案。
  2.各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职位进行调整,同时做好职位分类结果的资料整理和汇编工作,作为人员过渡的依据。
  (五)验收
  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部门(区)职位分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市政府各部门于4月底完成。5个区于7月底以前完成。
  三、设置职位的工作要求
  (一)必须遵循以“事”为中心的原则,依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来考虑职位的设置,不能以现有人员的职务作为确定该职位职务的标准,更不能搞“对号入座”。
  (二)职位设置要形成合理的职务层次结构,严格按规定的职数限额比例设置。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位的设置应严格把关,按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层次职位。
  (三)职位设置的层次幅度。原则上一个职位只能确定为一个职务层次,但考虑到某些职位上任职人员职务变动而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基本不变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人员职务与职位设置出现的矛盾,在某些职位的设置层次上可以有一定的幅度。具体规定为:
  1.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在确定职务时,原则上可浮动一个职务层次,但主任科员以下职位不能浮动到处级非领导职位。要以浮动前的职务层次为基准填写该职位的职位说明书。
  2.副科以上行政领导职位,在确定职务层次时不准有浮动幅度,只能一位一职。
  3.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间不能相互交叉浮动。
  四、(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局长助理的设置
  局长助理作为行政领导职位,应设在局里。每个工作部门可设置一个,无任职人员的可暂时空缺。其职务层次与正处长相同,但不占本部门的处长职数。所占编制,在不突破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自行调剂,报市编办备案。)
  五、部分行政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一)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位设在局里,现在尚无任职人员的,可先不设。将来有任职人选时,可按职位变更情况报市人事局审定,重新设置;所占编制,在不突破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自行调剂,报市编办备案。
  (二)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位设在处里。各部门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各处(室)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任职人员现任职务与职位层次不符的问题
  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可能会出现部分高职务人员在较低层次职位上任职(即高职低任)的现象。原则上要调整这部分人员的任职,做到人符其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难以调整或不宜调整的,可暂时维持现状,以后逐步调整。这部分职位出现空缺时,应严格按照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选用任职人员。
  七、行政机关的打字员职位如何确定问题
  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为使机关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打字应作为公务员的基本技能。因此,各部门专职打字员不进行职位设置,不列入公务员过渡范围。但同时兼具打字、文秘、机要、保管等职能的职位,可设置为文印办事员,所占编制按“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七、行政机关的打字员职位如何确定问题
  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打字员的基本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打字员的工作是使机关工作规范和高效的基本保证。因此,各部门的打字员也要进行职位设置,列入公务员过渡范围。所占编制按“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八、专职党务工作职位的设置
  专职党务工作职位的设置严格按“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设在什么层次就占该层次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数。
  专职党务工作职位的名称可根据党务工作的特点确定,其职务层次在职位代码中予以体现。
  九、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公务员职位系列中不设专业技术职位,因此我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职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转为行政领导职位或行政非领导职位。任职人员要根据工作表现和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单位内部设立的无单列编制的临时性机构,不进行职位设置工作。
  附件:深圳市行政机关单位代码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深人发[1994]21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不适用于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侨政会字[1983]第007号)精神,凡属归侨、侨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离职手续;其余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辞职手续。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正副局级的管理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级的管理人员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各区的人民政府和市人事部门审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其余人员由各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对擅自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除名手续。
  五、《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辞去现职一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人员,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其辞去公职手续。
  六、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七、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和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审批,其辞职辞退后的待遇参照《办法》执行,人事档案的移交、管理及善后问题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
       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深人发[1995]57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有关精神,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作出修改,制定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从1995年度开始,按此细则执行。
  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群团机关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列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实施范围和组织管理
  按本细则进行考核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区直行政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公务员。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职务和区行政机关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考核,按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其考核工作由市、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时,各部门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协助部门行政首长组织考务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考核委员会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即自行取消)。市、区人事局负责全市和本区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其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职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的表现;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三、考核等级和标准
  凡在行政机关工作半年以上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评鉴,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级。
  德、能、勤、绩单项评鉴结果的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德、能、勤、绩综合评鉴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两项为合格以上,其余两项至少有一项为合格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单项内容评价为德、绩其中一项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工作实际,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上述基本内容和评鉴准则的基础上,作相应分解细化,为考核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依据。
  考核等级中的优秀等级,实行比例控制,各部门公务员考核优秀等级的控制比例为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其中优秀者中领导职务人员的比例,应掌握在领导职数总额的15%以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行政首长考核为主,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由主管上级对下级公务员进行考核,即部门内设处的正副处长由部门分管领导考核,内设处室其他公务员由处长考核。设科的处室,正副科长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处长考核,其他人员由科长考核。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考核对全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平时考核的方法是:从年初开始,在上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主管上级根据下级公务员所在岗位的职位要求,确定其本年度的职责任务,记录在《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中。公务员按工作记实的要求每月底把工作内容及工作情况作一简要记录,每季度交主管上级审阅。年中,主管上级要对下级作半年评价,写出评语,并对下半年的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平时考核不定等级。
  年终考核由各部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时间相对集中。从本年一般在12月20日开始,至翌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实施考核前,各部门成立的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要制定出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工作部署和相应的学习培训。实施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个人述职。由被考核人把述职报告填写在《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内容包括:本人的职责,本年度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和成绩,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均要接受所在处(科)全体下属公务员的评鉴,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即《年度考核鉴定表》中第二部分内容,以分数为评价尺度,综合评分原则是: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2分以下,分别按德、能、勤四项计算出平均分,然后按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和评鉴原则综合评分,民主测评的结果提供上级考核时参考。
  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由其主管上级或指定专人组织,被测评人在接受测评前应向参加测评的公务员作述职报告,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下属公务员不足3人的,可不按以上方式测评,由考核人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法进行。
  (三)主管上级鉴定。由主管上级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职责、任务、要求以及平时考核情况,按以下步骤作出鉴定:
  1.审核被考核人的全年工作记录;
  2.按考核内容对其德、能、勤、绩分别作出鉴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年度考核等级。鉴定时应听取群众意见和副职领导的意见;
  3.据考核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包括对被考核人优缺点的评价,就其业务训练、工作等需加强的方面提出意见;将以上考核鉴定结果记录于《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并与被考核人见面及面谈。谈话情况及本人意见均应记入《年度考核鉴定表》中。
  (四)部门行政首长审定。由部门行政首长根据被考核人主管上级的考核结果,参考民主测评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审定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等级。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调任和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告知原派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接受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凡在考核年度中受纪律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把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