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 深人发[1997]69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注2(注2:此段原文为: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注3(注3:此段原文为:根据粤人培[1997]31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一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起,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的考核登记情况,需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考核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对象。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一、考核登记的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登记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次继续教育的形式、课程名称、时间以及成绩等均为考核登记内容。
(一)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国内培训、出国培训、出国进修、出国考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研修班、自学等。晋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课题的培训。
(二)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指各种办班的名称,包括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讲座、报告以及计算机知识、外语等。
(三)时间。
时间计算标准:以天为单位,6个学时为1天,45分钟为1学时。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计算:参加各种形式学习的天数总和。其中自学的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内容、有进度的脱产自修学习,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自学时间最多按5天计算。
(四)成绩。
登记的成绩指由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的培训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及人事考试机构实施的公修课考试成绩。注5(注5:此项原文为:登记的成绩指由市职管办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或市考试指导中心实施的公修课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的成绩。)
三、考核登记部门
在市内学习的,由实施办班的单位负责登记;在市外(包括境内外)学习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有关学习证明进行登记;考试成绩由实施考试的单位登记。每次登记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验证及登记
每年都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情况进行验证,以检查其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验证分为常规验证及晋升复验两种。
(一)验证部门。
1.常规验证。每年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验证。
2.晋升复验。拟报考或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统一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单位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复验;市属单位和中级晋升副高以及副高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复验。注6(注6:此项原文为:(2)晋升复验。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送有关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复验。
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属区、市人事局职管办负责复验;中级晋升副高以及副高普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事局职管办负责复验。)
(二)验证时间。
常规验证每年一次,考核验证年度计算时间为上年度的7月到当年的6月底,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常规验证。晋升职称的复验时间,在每年7月份进行。
(三)验证项目及合格标准。
1.每个考核年度内各种形式学习的总天数应当达到15天。
2.当年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公修课成绩应当合格。
3.计算机知识的考核成绩应当合格。
(四)复验需提交的材料。
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电脑软盘);注7(注7:此项原文为: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继续教育证书;
3.参加各种学习班的证明;
4.自学者需提交论文(原件)。
复验后,上述材料退回原报送单位。
(五)验证登记。
1.常规验证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验证结果填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并签字盖章。
2.复验登记。复验合格的,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盖“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确认(印章式样见附件2)并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附件3),作为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五、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
(一)我市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1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注8(注8:此项原文为:1、我市具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三)用人单位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证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对后发放证书。
(四)证书保管办法由单位自定,需考核登记及验证时交单位统一办理。
(五)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补发后,凭有关学习证明到验证单位重新登记。
续发或补发的证书的编号要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六)(此项废止)注9(注9:此项原文为:(六)《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1月开始发放,具体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六、管理要求注10(注10:此条为新增加的条目。)
(一)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考核登记及验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以验证名义乱收费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考核登记工作。市、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执行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附: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略)
2.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式样(略)
3.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略)
4.继续教育证书发证名册(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深人发[1997]71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注1(注1:此处原文为: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廉洁、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任职、定级、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一期,主要培训上年度录用而末参加过培训的公务员;下半年举办二期,分别培训当年从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和时间。
办理初任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本单位应训的公务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二期,下半年举办一期,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各任免机关安排。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参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知识更新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人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一天。)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离岗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离岗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学员全部住校,实行,全脱产培训。
离岗培训要作程序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办理。
修改说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对离岗培训有详细规定,这里笼统提按该规定办理即可。)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设置,并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提高、拓宽。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深圳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编写适合各类型培训的教材,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指导其它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构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局、办的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科级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离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要不断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故增加更新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