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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
 (2003年4月9日 甬政发[2003]24号)


  为解决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其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的原则,实行申购、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购实行轮候制,已购此类住房实行上市交易限制原则。
  二、范围及对象
  解决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庄桥、洪塘、慈城镇除外,下同)市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二)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人均12平方米(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住房面积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2人的,可购买套面积45平方米住宅;
  (二)家庭成员为3人的,可购买套面积55平方米住宅;
  (三)家庭成员为4人及4人以上的,购买住宅套面积人均在18平方米以内。
  四、现住房置换
  凡现居住自有私房、已购公房、承租公房和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可实行现住房置换。超过置换面积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的,可置换38平方米(楼层、朝向等差价另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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