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 甬政办发[2003]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现就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预算的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资产收益等其他自有收入,均应列入部门收入预算,统筹用于本部门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收缴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和罚没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
2.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财政收入(含预算外收入)应按照项目逐项编制核定,不得隐瞒少列或多列挂账,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收入预算的编制依据。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要按照核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予以测算,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提高预见性,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列到具体项目。
2.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定额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3.有关部门举办大型会议、重大活动,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关于加强对各类大型会议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27号)逐级上报审批,所需的专项经费预算要按规定的预算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4.部门支出预算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和类别,必须相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预算的批复
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财政部门对各预算主管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审核后,汇总成按功能编制的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门应当在人代会批准本级财政预算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各部门,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