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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3]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吴仪副总理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切实把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与要求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依法彻底清查、清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分子,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全省范围内杀鼠剂产品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
  (四)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统一开展城市和农村的灭鼠活动。
  二、整治重点与范围
  整治重点: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整治范围:全省杀鼠剂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游商游贩以及杀鼠剂仓储场所等,依法查处非法制售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三、部门职责与分工
  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由省农业厅牵头,对全省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组织开展农村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杀鼠剂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工作;组织农村灭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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