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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

  2.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中心城区一般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市)、县一般在3万平方米以上。
  未达上述量化指标的住宅区或在较大的小区内还要分块命名的可选用“园”、“院”、“里”、“苑”、“坊”、“庄”、“村”等作为较小区块的通名,其定性定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界定。
  3.公寓:公共设施齐全、服务较好的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4.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5.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一般不能称山庄。
  6.桥梁:指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天桥等,要求其名称必须与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相符。
  7.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中心城区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市)、县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8.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所。当借用此词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3个条件:(1)中心城区其占地面积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市、县)城镇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9.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中心城区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市、县)城镇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10.花园:用此词指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三)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广场大厦等,均属通名重叠现象,应予避免。
  五、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程序
  (一)县(市)、区的建筑物(群)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向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报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海曙、江东、江北3区的建筑物(群)名称,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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