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
(2003年3月3日 甬政办发[2003]45号)
为加强我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有关建筑物(群)名称管理和标准的规定,依据我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范围
住宅区、商住大楼及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广场等具有明显指位功能和鲜明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均属管理范围。
二、建筑物(群)名称命名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三)符合《
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
(四)建筑物(群)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三、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商标、商号名称。
(二)含义健康,用字规范,避免不科学、名不符实的名称出现。
(三)禁止以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四)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的词语命名。
(五)以城镇、街巷、居民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的,应在该地名所指的地域范围内。
四、建筑物(群)名称通名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和标准
(一)通名使用的规定:
1.与建筑物(群)的性质、功能、规模等实际相符。
2.词语的含义要明确。
(二)通名使用的标准:
1.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下同)其高度一般应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其高度一般在10层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未达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使用大楼、商厦作为通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