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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推进县(市)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2003年11个设区市和45个矿产资源重点县,40个矿种比较单一、管理任务相对较小的县(市、区)实现矿政管理全面到位。
  (二)2004年其余县(市、区)实现矿政管理全面到位。
  五、到位标准。
  (一)落实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三定方案,将矿政管理纳入国土资源管理整体。1、矿产资源大县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矿政管理人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2、矿产资源较少的县,要有专人负责矿政管理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财务制度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1、财务管理机构健全,会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会工作运行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财务会计执法专项检查中没有发现违纪问题。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及时、足额。没有截留和挪用的行为。“专用票据”有专人管理,领用、核实、注销手续完备,没有使用非“专用票据”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或“专用票据”擅作他用的行为。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按照授权或委托审核采矿登记资料并到实地进行核查,合理配置采矿权。2、取缔无证采矿并达到“三不留、一毁闭”标准。3、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对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浪费资源等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严重的违法案件,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建议。4、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调处辖区内矿业纠纷。5、建立辖区内采矿权档案。6、根据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7、依法按管辖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代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收取采矿权使用费。8、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
  (四)地质勘查管理。1、辖区内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建议。2、依法调处辖区内勘查纠纷,维护辖区内正常勘查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3、建立辖区内探矿权档案。4、对辖区内各类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矿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5、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地质勘查建议。6、配合上级矿政管理部门管理好辖区内探矿权市场。
  (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的核查检测,并参与检测报告的审查工作。2、建立小小矿的矿产资源储量台账或数据库,负责小小矿年度储量审核和监督上报工作,按时完成储量年度登记和统计汇总、上报。3、负责监督辖区内矿业权人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和资源形势分析,为政府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矿山企业提供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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