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
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3月11日 苏办发[2003]5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对近几年机构调整变化后一些部门和地方出现的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现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严禁党政机关以业务楼、综合楼名义兴建办公楼,严禁在批建的办公楼内兴建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娱乐设施。已立项或动工兴建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
二、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一律由省计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市、县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省计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级计划部门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认真搞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存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需增加办公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并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将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