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书一式两份,说明建设工程的地点、改变使用功能的理由和原因等。
2.建设工程产权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图纸的,应当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收到有关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改功办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有关材料的回执。
2.市改功办在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本处理意见可以申请永久改变或临时改变的将申请和有关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市改功办将申请和有关材料转各职能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管理、市政园林管理、劳动保护、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等职能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意见回复市改功办,有批准或者许可文件的,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4.市改功办将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提交市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联审小组审核,认为可以同意改变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依照法律、法规作出永久改变或临时改变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对于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做出不准改变的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交纳地价和变更登记房地产。
1.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永久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复(含补交地价的计费单)后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规划变更和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地价;补交地价后30日内,依法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2.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复后(含补交地价的计费单)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补交地价;补交地价后30日内,到基层国土部门备案。
3.同意永久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人按照《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3]57号文)确定的标准补交地价;同意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由用地者按照使用年限和《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年地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允许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
1.虽符合本意见永久或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条件的,但申请人未能在本意见确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改变功能申请的。
2.虽经相关部门同意其永久或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但申请人逾期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补交地价,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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