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允许改变使用功能:
1.建设工程结构不能满足改变功能后的质量、消防、环保和市容市貌要求的。
2.住宅小区或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内,改变使用功能后从事餐饮、娱乐、车辆维修、车辆清洗、医院、金属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音污染或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及产生异味、恶臭等行业的。
3.非商业街区临街底层住宅,零星改变功能的。
4.原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作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邮电、环卫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的。
5.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重要)建筑等建筑物、构筑物并经市文物保护、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的。
(二)下列情况经批准,补办手续、补清地价后可以改变使用功能:
1.建设工程单体整体改变功能,经审核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符合质量、消防、环保管理要求的。
2.历史上已经形成并经有关部门统一认定的商业街区,其临街底层住宅改变功能后,从事办公及其他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商业活动并符合质量、消防、环保管理要求的。
(三)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
1.企业已经搬迁的空置厂房,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且符合质量、消防、环保管理要求的,应当优先由政府收回、收购,纳入市政府的土地储备。对不能够纳入市政府近期土地储备计划的,只能临时改变功能,并且承诺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城市规划调整,在规划调整实施时仅按原功能和改变功能前的状况补偿。
2.利用住宅小区内空置车库、底层住宅、杂物房、单车房等从事办公或居住及其他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商业活动并符合质量、消防、环保管理要求的;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期限为两年。临时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期的,不得继续改变使用功能。
三、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程序
(一)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由产权人本人申请。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程序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凡利用住宅小区内空置车库、底层住宅、杂物房、单车房等从事办公及其他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商业活动,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先由业主委员会加具意见,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而又符合本意见永久或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条件的,申请人应自9月15日起1个月内向市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清理整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功办)提交如下资料: